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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电源、气源与防雷接地


10.7.1 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电源应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其供电电源负荷不应超过60%,电压等级不应大于220V,不间断时间宜维持30~60min,应引自互为备用的两路专用的独立电源并能互相自动切换;热力配电箱应设两路380V/220V电源进线。
10.7.2 就地控制盘应设盘外照明,有人值班时还应设盘外事故照明。柜式盘应设盘内检修照明。
10.7.3 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中的有关规定。
10.7.4 仪表气源应有专用储气罐。储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0~15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计算。
10.7.5 垃圾焚烧厂仪表与控制系统的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中的有关规定。
10.7.6 电气设备外壳、不要求浮空的盘台、金属桥架、铠装电缆的铠装层等应设保护接地,保护接地应牢固可靠,不应串联接地。
    各计算机系统内不同性质的接地,应分别通过稳定可靠的总接地板(箱)接地,其接地网按计算机厂家的要求设计。
    计算机信号电缆屏蔽层必须接地。
10.7.7 在危险场所装设的电气设备、现场仪表、控制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7.1 仪表和控制系统应从厂用低压配电装置及直流网络,取得可靠的交流与直流电源,并构成独立的仪表配电回路,电源主进线宜采用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A.T.S),切换时间应不会使控制系统或保护系统因为电源的瞬断而导致数据丢失或系统误动。仪表和控制系统用电容量应按照其耗电总容量的1.5倍以上计算。
    普通电源质量指标如下,供工程设计中参考:
    1 交流电源
    电压:220V±10%,24V±10%;
    频率:50±1Hz;
    波形失真率:小于10%。
    2 直流电源(直流电源屏或直流稳压电源提供)
    电压:24V%;
    纹波电压:小于5%;
    交流分值(有效值):小于100mV。
    3 电源瞬断时间应小于用电设备的允许电源瞬断时间。
    4 电压瞬间跌落:小于20%。
    不间断电源(UPS)的技术指标可参照《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6中的有关规定。不间断(UPS)电源质量指标如下,供工程设计中参考:
    电压稳定度:稳态时不大于±2%,动态过程中不大于±10%。
    频率稳定度:稳态时不大于±1%,动态过程中不大于±2%。
    波形失真度:不大于5%。
    备用电源切换时间:不大于5ms。
    厂用交流电源中断的情况下,不间断(UPS)电源系统应能保持连续供电30min。
    配电箱两路电源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在有事故保安电源的焚烧厂中,其中一路输入电源应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段。
10.7.3 本条是对仪表气源品质的规定,如有特殊要求,应与有关各方协调解决。
10.7.4 本条是对仪表气源消耗量等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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